《青島日報》 12月11日消息密切關注的《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今天正式發布。根據《辦法》,我市實行定期的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排放制度和生活垃圾負責人分類管理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負責人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請發行人進行分類。交貨;如果交付人沒有按照要求分類,負責管理的人可以拒絕放置。對未按本辦法規定歸類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這項措施將從明年1月6日開始實施。
《辦法》規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利用垃圾,危險垃圾,廚房垃圾(濕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其中,可回收材料是指適合回收利用的垃圾。危險垃圾是指對人類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損害的垃圾;廚房垃圾(濕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業的單位;易腐爛垃圾,如食品垃圾,家用廚房垃圾以及來自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類別以外的生活垃圾。
根據《辦法》,我市對生活垃圾實行定期定點分類送達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分類為生活垃圾。鼓勵信息和垃圾收集點或收集容器的智能管理。鼓勵在有條件的地方上門收集和集中生活垃圾處理,逐步減少垃圾收集站和收集容器。
《辦法》規定,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制度。負責外觀和環境衛生的人員是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人員,并且負責相應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負責區域中的生活垃圾分類。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負責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確定:在農村居民區實行財產管理的,由財產服務企業負責。不實行財產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道路,公園,公共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或公共場所,村(居)民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為負責人;村(社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室,其單位負責人;經營者或管理單位是村莊(社區)內的集市,購物中心,餐飲服務等的負責人。
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負責人必須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或單獨的收集點;闡明不同類型生活垃圾的時間和方法;宣傳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及時制止破壞生活垃圾分類行為;有關生活垃圾分類和釋放的有關數據,應當按照規定提交。
責任如果生活垃圾管理負責人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應要求經銷者分類后放行;如果發行人沒有按照要求分類,則管理負責人可以拒絕發行。
《辦法》規定,禁止分類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用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可回收物品應運輸到規定的地方進行分類,拆卸和回收。危險垃圾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至合格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廚房垃圾(濕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應運至指定地點進行處置。
本文來源于:青島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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